股市配资 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最新政策来了!释放“惩防并重”信号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针对资本市场各方深恶痛绝的财务造假,意见提出17项具体举措,释放“惩防并重”政策信号。
信号一:升级惩防财务造假力度是市场发展必然要求
财务造假严重破坏资本市场诚信基础,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近年来,监管部门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持续升级。
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3年,证监会共办理信息披露违法案件397起,其中造假案件203起;2021年以来向公安机关移送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等主体涉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犯罪案件150余起。
近年来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出现了很多新手段,打击和防范财务造假也面临新的形势和问题。财务造假的隐蔽性、复杂性、系统性显著增加,花样不断翻新,加大了发现和查处难度。不少案件中,第三方配合造假问题显现并引发市场高度关注。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说,就整体而言,造假公司是少数。上市公司群体始终是我国企业的优秀代表。但财务造假对市场信心的影响很大,对投资者利益损害很重,亟需多管齐下形成合力,重拳整肃、坚决遏制。同时,也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从源头防范造假发生。
本次出台的意见从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等5个方面提出17项具体举措。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意见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各方进一步严惩财务造假,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面构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新的工作格局,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信号二:惩治财务造假重点在于持续提高违法成本
长期以来,财务造假违法成本低一直被资本市场各方诟病。持续提高违法成本,让惩治手段真正“长牙齿”是各方期待。
意见明确,依法从严打击财务造假,强化穿透式监管,提升线索发现处置能力和执法司法工作质效。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强化对造假责任人及配合方行政、刑事、民事立体化追责。
透视意见提出的举措,“线索发现—监管执法—立体化追责”的链条将愈发严密。
5月16日晚间,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相继发布的公告显示,张毅已正式辞任中国银行副行长等职务,并被聘任为建设银行新任行长。
5月17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董建国、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刘国洪、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陶玲、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肖远企介绍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配套政策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在强化行政追责威慑力方面,意见提出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条例,明确第三方配合造假、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优化财务造假行政处罚标准,大幅提高违法成本等。
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基础上,意见重点提出了推动刑事、民事追责力度。意见明确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等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坚决追究第三方人员配合造假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在完善民事追责支持机制方面,针对投资者获赔难的问题,意见提出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统筹运用先行赔付、支持诉讼、代位诉讼、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一系列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机制,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探索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等。
业内人士指出,意见明确要加大惩治财务造假的基础制度供给,对财务造假主体和第三方配合一体打击,将有利于提高综合违法成本,进一步提升惩治手段的威慑力。
信号三:多措并举加强防治 持续优化市场生态
对于资本市场财务造假,不仅需要加大惩治的威慑力度,更要加强防治。让财务造假在酝酿重大风险前尽早被发现,尽量被“掐灭”在早期,对于持续优化资本市场生态有着重要意义。这需要进一步凝聚各方合力,也需要进一步发挥市场的力量。
意见在“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中明确了各方职责,包括国有资产出资人及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相关企业实施财务造假或配合造假问题严肃追责并通报反馈。金融监管部门提升协同打击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财务真实性的关注和审查,加强函证业务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证券执法与财政执法的分工协作。地方政府将财务真实性作为扶优限劣的重要依据,切实履行财务造假等引致风险处置的属地责任。
防治财务造假离不开市场的力量。在“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相关政策中,意见从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加强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等方面提出了不少务实举措。
有业内专家指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首先是突破了公司的内控底线,其次是相关中介机构失灵,逐渐造成极坏的市场影响,所以从源头和动机上遏制各环节造假或参与造假的冲动至关重要。意见提出,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强化审计委员会反舞弊职责。推动上市公司建立绩效薪酬追索机制。
在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方面,意见提出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明确中介机构在发现造假行为时主动报告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重大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严格执行吊销执业许可、从业人员禁入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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